27.有關藥品查驗登記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送驗藥品與申請資料不符,自檢驗結果確定日起6個月內,不予受理其製造廠其他藥物之新申請案
(B)申復期間申請重新檢驗仍未通過,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自重新檢驗結果確定日起6個月內,不予受理其製造廠
其他藥物之變更案及展延案
(C)對於查驗登記案未獲核准,申請人得自處分書送達之日起4個月內提出申復
(D)申復人不服決定,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統計: A(1058), B(3710), C(1292), D(170), E(0) #1740098
詳解 (共 10 筆)
*藥物查驗登記(整理自藥事法97-1,99-1條)
中央衛管機關發現藥商送來的藥物和申請資料不符→自檢驗結果確定的6個月內不受理該製造商任何藥物申請→藥商收到處分書後有4個月想理由提出一次申覆→中央重驗後仍未通過,處罰該藥商浪費公家資源一年內不受理該廠任何藥物申請→申覆人(藥商)氣噗噗不符中央的申覆結果可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如果是使用不實資料送查驗登記or變更登記等等,就會撤銷該藥物許可證、兩年內不得申請該藥物的查驗登記。
B)6個月→一年
查驗登記整理: 藥事法
記: 申覆期限:收到後4個月;處罰第一次:6個月內不受理,罰第二次 一年內(加倍)不受理
97-1
1.送驗藥物經檢驗與申請資料不符 →自檢驗結果確定的6個月內不受理該製造商任何藥物申請 →藥商收到處分書後有4個月想理由提出一次申覆 →申覆仍未通過,處罰該藥商浪費公家資源一年內不受理該廠任何藥物申請
→申覆人(藥商)氣噗噗不服中央的申覆結果可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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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使用不實資料送查驗登記or變更登記等等
→撤銷該藥物許可證、兩年內不得申請該藥物的查驗登記。or涉及刑事→送司法
99-1
申請藥物查驗登記、許可證變更、移轉及展延未獲核准者
→申請人得自處分書送達之日起四個月內,申復,一次為限。
→申復人不服申復結果,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第97條之1(送驗藥物與申請資料不符不予受理其他新申請案件)
依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及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準則提出申請之案件,其送驗藥物經檢驗與申請資料不符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自檢驗結果確定日起六個月內,不予受理其製造廠其他藥物之新申請案件。
前項情形於申復期間申請重新檢驗仍未通過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自重新檢驗結果確定日起一年內,不予受理其製造廠其他藥物之新申請案件。
第99條之1(提出申復)
依本法申請藥物查驗登記、許可證變更、移轉及展延之案件,未獲核准者,申請人得自處分書送達之日起四個月內,敘明理由提出申復。但以一次為限。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對前項申復認有理由者,應變更或撤銷原處分。
申復人不服前項申復決定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申復期間申請重新檢驗仍未通過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自重新
檢驗結果確定日起一年內,不予受理其製造廠其他藥物之新申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