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有關藥物查驗登記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許可證有效期間為5年
(B)國內製造之醫療器材,其標籤、仿單、包裝應以中文為主,所附外文文字應小於中文
(C)輸入之藥物,品名及許可證字號得以外文為主,但應附上中文仿單
(D)藥商名稱之變更,涉及權利之移轉者,應由雙方共同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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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1), B(211), C(4932), D(203), E(0) #1740102

詳解 (共 6 筆)

#2888560

藥事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9 月 28 日

第 27 條

國內製造之藥物,其標籤、仿單、包裝應以中文為主,所附外文文字應小於中文。

國外輸入之藥物除應加附中文仿單外,其標籤、包裝均應中文載明品名、類別、許可證字號及輸入藥商名稱、地址,且應以中文或依習慣能辨明之方式刊載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其中文品名之文字不得小於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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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0413
輸入之藥物應以中文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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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A):  許可證效期、展延、申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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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2333

藥事法施行細則

第 28 條

藥商名稱之變更,涉及權利之移轉者,應由雙方共同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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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7752
表格統整:   許可證效期 展延時限 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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