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有關藥物查驗登記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許可證有效期間為5年
(B)國內製造之醫療器材,其標籤、仿單、包裝應以中文為主,所附外文文字應小於中文
(C)輸入之藥物,品名及許可證字號得以外文為主,但應附上中文仿單
(D)藥商名稱之變更,涉及權利之移轉者,應由雙方共同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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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1), B(211), C(4932), D(203), E(0) #1740102
統計: A(191), B(211), C(4932), D(203), E(0) #1740102
詳解 (共 6 筆)
#2888560
藥事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9 月 28 日
第 27 條
國內製造之藥物,其標籤、仿單、包裝應以中文為主,所附外文文字應小於中文。
國外輸入之藥物,除應加附中文仿單外,其標籤、包裝均應另以中文載明品名、類別、許可證字號及輸入藥商名稱、地址,且應以中文或依習慣能辨明之方式刊載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其中文品名之文字不得小於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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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2333
藥事法施行細則
第 28 條
藥商名稱之變更,涉及權利之移轉者,應由雙方共同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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