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使用股票等價成交系統之證券商,若當日輸入委託買賣或自行買進申報總金額,超過其淨值多
少倍時,櫃買中心得停止其申報買賣?
(A)二倍
(B)三倍
(C)四倍
(D)五倍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48), B(224), C(964), D(175), E(0) #2060767
統計: A(548), B(224), C(964), D(175), E(0) #2060767
詳解 (共 3 筆)
#3696012
使用等價成交系統之證券商當日輸入委託或自行買賣,其買進或賣出委託
申報總金額各超逾其淨值四倍,本中心得停止其買進委託輸入或賣出委託
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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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9622
法規名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債券等殖成交系統買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第15條
使用等價成交系統之證券商當日輸入委託或自行買賣,其買進或賣出委託申報總金額各超逾其淨值四倍,本中心得停止其買進委託輸入或賣出委託輸入。
證券商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而高於其二分之一者或自有資本適足比率合於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六十五條規定者,前項倍數得調降為淨值之三倍;自有資本適足比率合於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六十六條規定者,本中心得視情節輕重,續予調降前項倍數;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者,前項倍數得調降為淨值之二倍;連續三個月低於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者,前項倍數得調降為淨值之一倍。但依其按月申報之報表顯示其調整原因消滅時,得按其消滅之程度,逐次調整其倍數;證券商因減資致淨值占實收資本額比例提高者,須連續三個月維持該比例所對應之買賣倍數,始得依上開規定調整。
證券商經依證券商整體經營風險預警作業辦法評分評等欠佳者,或有本中心查核證券商暨缺失追蹤考核與輔導作業辦法第七條所定情事之一者,或屢經輔導未能改善者,本中心得降低其第八項之倍數。經改善者,得恢復其原有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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