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依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約定,信託土地於信託終止後毋須返還委託人者,於信託行為成立移轉 土地所有權時,應以下列何者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
(A)受託機構
(B)委託人
(C)受益人
(D)信託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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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6), B(272), C(69), D(3), E(0) #1812097

詳解 (共 1 筆)

#7293775
根據我國《土地稅法》第 5 條之 2 的規定,信託土地在移轉時的課稅原則如下:
  1. 信託行為成立時
    原則上,土地權利從委託人移轉給受託人時,若是屬於「自益信託」(信託利益仍歸委託人),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2. 特殊情況(不返還委託人)
    依據規定,若信託契約約定信託土地於信託終止後,毋須返還委託人(通常意味著受益人為第三人,即「他益信託」),在信託行為成立、移轉所有權給受託人時,就視為一種「權利移轉」行為。
  3. 納稅義務人認定
    在這種情形下,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為原土地所有權人,即 「委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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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PORTANT]
法律邏輯: 雖然名義上土地是移轉給受託機構(A),但受託機構只是代為管理。實質上這是一次由委託人發起的財產權移轉(準備給未來的受益人),因此稅責由原始所有權人(委託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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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選項說明
  • ❌ (A) 受託機構:受託機構僅是名義上的所有權人,除非是在信託期間「賣出」土地給第三人時,受託人才是納稅義務人。
  • ❌ (C) 受益人:受益人是取得信託利益的人,並非原始移轉行為的納稅義務人。
  • ❌ (D) 信託監察人:信託監察人僅負責監督信託事務,不涉及土地所有權的稅務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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