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依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信託業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或證券投資信 託事業募集或私募發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期貨交易,除因避險目的外,其期貨交易契約價值超 過其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多少者,應依金管會規定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
(A)百分之十五
(B)百分之二十
(C)百分之三十
(D)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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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0), C(3), D(12), E(0) #10357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