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3年 - 113-2 期貨交易分析人員:期貨法規與自律規範#125778
年份:113年
科目:期貨法規與自律規範
27.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信託業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或私募發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期貨交易,除因避險目的,或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之一規定之槓桿型ETF及反向型ETF外,其期貨交易契約價值超過其基金淨資產價值多少者,應依金管會規定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A)百分之四十(B)百分之三十五(C)百分之三十(D)百分之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