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3年 - 113-3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銷售人員:期貨信託法規及自律規範#125769
年份:113年
科目:期貨信託法規與自律規範
38.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或私募發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期貨交易,除因避險目的,或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之一規定之槓桿型ETF及反向型ETF外,其期貨交易契約價值超過其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多少者,應依金管會規定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A)百分之十五(B)百分之二十(C)百分之三十(D)百分之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