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依據『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學生輔導資料之轉銜應:
(A)原就讀學校應將經評估為轉銜學生之主要輔導資料,上傳至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通報系統進行通報
(B)現就讀學校經評估有必要者,應通知原就讀學校於收受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將轉銜學生之必要輔導資料及個案輔導資料轉銜表
以密件進行資料轉銜
(C)輔導資料之轉銜,不需取得學生本人或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
(D)若是由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主動請求轉銜輔導,必要輔導資料可由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自行申請、携回、並決定是否帶至現就讀學校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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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原就讀學校應將經評估為轉銜學生之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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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現就讀學校於學生入學後,應於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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