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信託業辦理有價證券信託,如委託人係所交付信託股票發行公司之經理人,且委託人保留運用決定權,則交付信託股份之嗣後變動,應由下列何者辦理股權申報?
(A) 信託業
(B) 委託人
(C) 發行公司
(D) 集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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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4), B(727), C(116), D(36), E(0) #3333967

詳解 (共 2 筆)

#6420405

三、內部人之範圍

答:一、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股票公司(以下簡稱「公開發行公司」)之左列人員,應辦理股權申報:

(一)  董事

(二)  監察人

(三)  經理人

(四)  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

二、前揭之人持有之股票,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

廿三、內部人股票交付信託應如何辦理股權申報?

答:一、持股信託之「事前申報」:

內部人為委託人

①內部人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交付信託時,應辦理事前申報。

內部人持股交付信託後,若該信託係屬內部人「保留運用決定權之交付信託股份」者,則該「保留運用決定權之交付信託股份」嗣後變動時,內部人仍應辦理事前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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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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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1513
委託人保留運用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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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864346
未解鎖
35. 內部人股權申報責任?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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