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有關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股東或受僱人不得為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之經理人
(B)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發行之股票,不得於自己或他人開設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上市交易
(C)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之董事、監察人至少應有五分之一,由主管機關指派非股東之有關專家任之
(D)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不得發行無記名股票;其股份轉讓之對象,以依證券交易法許可設立之證券商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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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30), C(169), D(28), E(0) #2561015
統計: A(19), B(30), C(169), D(28), E(0) #256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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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股東或受僱人不得為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之經理人。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之董事、監察人至少應有三分之一,由主管機關指派非股東之有關專家任之;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百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
前項之非股東董事、監察人之選任標準及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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