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甲不滿計程車司機乙對其「逼車」,遂於深夜將乙停放在市區大馬路旁的計程車潑灑 汽油予以燒燬,依實務見解,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A)甲放火燒燬乙之計程車,最後僅論以第174條第1項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供公眾 運輸交通工具罪
(B)甲放火燒燬乙之計程車,最後僅論以第175條第1項放火燒燬住宅建築物及公眾運輸 交通工具以外之他人所有物罪
(C)甲放火燒燬乙之計程車,同時成立第175條第1項放火燒燬住宅建築物及公眾運輸交 通工具以外之他人所有物罪與第354條普通毀損罪,兩罪數罪併罰
(D)甲放火燒燬乙之計程車,同時成立第175條第1項放火燒燬住宅建築物及公眾運輸交 通工具以外之他人所有物罪與第354條普通毀損罪,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從一重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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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70), B(2381), C(377), D(1602), E(0) #1837433

詳解 (共 10 筆)

#3211035

回達達 放火罪原含有毀損性質在內,則沒有在論毀損罪之餘地唷!

118
1
#3198641

計程車不算唷n

大眾運輸工具的意思是能夠一次搭載多數乘客的交通工具 
公車、火車、捷運、飛機、船這些都是 
計程車只能算是一般交通工具

103
0
#3517205
放火本身就含有毀損性質,所以不再提毀損罪,單純論處175條放火罪。
63
0
#3181343

吸收原則

23
3
#4884863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
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
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
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
、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
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
失火燒燬第一項之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
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5411 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所稱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並不以放火當時果有人在內為必要,而應以案發時段該建築物於平時有人在內使用為已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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