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保安處分是基於《刑法》哪一個理論而設置的?
(A)修復式司法理論
(B)應報理論
(C)一般預防理論
(D)特別預防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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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94), B(161), C(985), D(4074), E(0) #1837404
統計: A(1294), B(161), C(985), D(4074), E(0) #1837404
詳解 (共 4 筆)
#3255483
1.刑期於無刑-- 是指刑罰在於教育人恪守法律,從而達到不用刑的目的,
2.一般預防理論是早期的論理,判刑是為了讓犯罪人接受應有的報應、藉以威嚇其他犯罪人(應報主義)。
3.特別預防理論來自教育刑(再社會化),近代採教育刑的理念,刑罰是來矯正犯罪人或教育犯罪人,促使犯罪人再社會化,使他們能早日回歸社會生活,再成為社會的一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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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3120
保安處分,乃基於社會保安之必要性使用「感化教育」、「監護」、「禁戒」、「強制工作」、「強制治療」、「保護管束」、「驅逐出境」等手段,施予特定行為人之具有司法處分性質之保安措施。亦即,保安處分乃現行法制度中,除刑罰以外的另一種法律效果。
保安處分,純出於預防社會危險性之目的構想,而對行為人之社會危險性所提出之防衛措施,其本質並非對於行為人之懲罰與非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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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2354
修復式司法是(社區處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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