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甲乙丙三人共有 A 地,三人各自所有 A 地三分之一持分,依民法第 824 條之規定,請問共有物分割之最優先方式為何?
(A)原物一部分配,其餘維持共有
(B)原物一部分配,其餘價金分配
(C)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
(D)協議分割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2), B(54), C(75), D(743), E(0) #3003193

詳解 (共 2 筆)

#5650740

第824條(共有物分割之方法)

﹝1﹞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2﹞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3﹞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

﹝4﹞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

﹝5﹞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

﹝6﹞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

﹝7﹞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15
0
#5628078
民法第 824 條第一項 共有物之分割,...
(共 4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