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當自動控制設備故障致列車無法依自動控制設備所顯示之號誌行駛時應以多少時速以下行駛?
(A)15
(B)25
(C)35
(D)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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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4), B(731), C(118), D(38), E(0) #1942271
統計: A(264), B(731), C(118), D(38), E(0) #1942271
詳解 (共 3 筆)
#4106441
| 第 22 條 | 列車行駛正線速度規定如下: 一、依號誌之顯示行車時,以號誌所設定之速度行駛。 二、依前條規定之替代方式行車時,應以二十五公里以下之時速行駛。 三、置有司機員之列車,而司機員不在列車行進方向之前端駕駛列車時, 應以十五公里以下之時速行駛。 四、依第十九條但書規定行車時,應以十五公里以下之時速行駛。 前項第一款之速度,應按路線、供電線路之強度及車輛之構造情況,由營 運機構訂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除於設有月台門之車站月台區且設有適當安全防護措 施者外,應派人員於列車行進方向之前端引導。 前項引導,應有維護引導人員安全之適當措施,始得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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