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依「大眾捷運法」中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定或未依公告實施運價應處多少罰 鍰
(A)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B)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C) 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D)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三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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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5), B(76), C(689), D(67), E(0) #1942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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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7803
大眾捷運法第51-1條:大眾捷運系統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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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6492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
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未經履勘核准而營運。
二、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定或未依公告實施運價。
三、非因不可抗力而停止營運。
前項第一款情形,並命其立即停止營運;其未遵行者,按日連續處罰。前
項第二款情形,並命其立即改正;其未改正者,按日連續處罰,並得停止
其營運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營運許可。
第一項第三款情形,應命其立即恢復營運;其未遵行者,按日連續處罰,
並得廢止其營運許可。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受停止營運、廢止營運許可處分或擅自停止營運時
,地方主管機關應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旅客運輸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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