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依「大眾捷運法」中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定或未依公告實施運價應處多少罰鍰
(A) 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B)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C)新臺幣 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D)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三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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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8), B(53), C(954), D(68), E(0) #2009579
統計: A(278), B(53), C(954), D(68), E(0) #2009579
詳解 (共 1 筆)
#3566285
《大眾法》#51-1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未經履勘核准而營運。
二、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定或未依公告實施運價。
三、非因不可抗力而停止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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