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要保人辦理人壽保險契約復效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停效六個月後始申請復效者,保險人得要求提出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
(B) 可保證明之要求,保險人應於要保人申請復效後之五日內提出,否則即不
得要求可保證明
(C) 被保險人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時,保險人得拒絕其恢復效力
(D) 被保險人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未達拒絕承保時,保險人得要求調整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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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143), C(46), D(246), E(0) #2069839
統計: A(21), B(143), C(46), D(246), E(0) #2069839
詳解 (共 2 筆)
#5379685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
恢復效力之日起五日內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
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保險人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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