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要保人辦理人壽保險契約復效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停效六個月後始申請復效者,保險人得要求提出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
(B) 可保證明之要求,保險人應於要保人申請復效後之五日內提出,否則即不 得要求可保證明
(C) 被保險人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時,保險人得拒絕其恢復效力
(D) 被保險人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未達拒絕承保時,保險人得要求調整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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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143), C(46), D(246), E(0) #2069839

詳解 (共 2 筆)

#5379685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 恢復效力之日起五日內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 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保險人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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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6 條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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