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關於使用借貸契約之性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無償、諾成、要式契約
(B)有償、諾成、不要式契約
(C)有償、要物、要式契約
(D)無償、要物、不要式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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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32), C(63), D(313), E(0) #1869126

詳解 (共 1 筆)

#4376330

第464條(使用借貸之定義)

  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 

使用借貸契約之性質:要物契約、無償契約、返還契約。貸與人負容忍使用借用物之義務,借用人負返還借用物之義務,其雙方當事人,雖均負義務,然二者間並無對價關係,故使用借貸為片務契約(單務契約)。

*要物契約與諾成契約
要物契約又稱「踐成契約」,是指除雙方合意外,還需要做出一定的給付後(例如:付錢、交貨),契約才能成立。此種契約類型包括借貸和寄託等。
諾成契約又稱「不要物契約」,是指只要雙方合意,契約即為成立,不須以「標的物」的交付來作為成立契約的要件。類型包括買賣和租賃等。
* 要式契約與不要式契約
要式契約指法律明文規定須遵照一定方式進行,才能成立或生效的契約,例如法律明文規定結婚和離婚都必須經過登記程序,才會發生效力。
不要式契約,則是指不須依一定方式進行就能直接成立或生效的契約,例如:買賣和借貸,不拘形式都可以成立契約。
 民法以不要式契約為原則,要式契約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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