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民法關於承攬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不論何種情形,定作人均無瑕疵擔保請求權
(B)工作延遲後,定作人受領工作時,不為保留者,承攬人對於遲延之結果,不負責任
(C)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D)工作有瑕疵,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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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8), B(23), C(45), D(6), E(0) #186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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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2759
第 497 條工作進行中,因承攬人之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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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9994

(A) 不論何種情形,定作人均無瑕疵擔保請求權

工作之瑕疵,因定作人所供給材料之性質或依定作人之指示而生者,定作人無前三條所規定之權利。但承攬人明知其材料之性質或指示不適當,而不告知定作人者,不在此限。
工作進行中,因承攬人之過失,顯可預見工作有瑕疵或有其他違反契約之情事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改善其工作或依約履行。
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依照改善或履行者,定作人得使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其工作,其危險及費用,均由承攬人負擔。
以特約免除或限制承攬人關於工作之瑕疵擔保義務者,如承攬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其特約為無效。

(B) 工作延遲後,定作人受領工作時,不為保留者,承攬人對於遲延之結果,不負責任

工作遲延後,定作人受領工作時不為保留者,承攬人對於遲延之結果,不負責任。

(C) 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D) 工作有瑕疵,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

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
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
如修補所需費用過鉅者,承攬人得拒絕修補,前項規定,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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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4 條 (遲延責任之免除)工作遲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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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題目:38 [A] 38. 民法關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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