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甲106年7月1日向乙購買一台筆電,雙方約定在106年8月1日履行買賣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此買賣契約為單務契約
(B) 106年8月1日,乙依約交付筆電,惟甲拒絕受領,基於契約自由,甲不負遲延責任
(C)雙方當事人於他方未提出給付前,皆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但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
此限
(D)如乙給付遲延,甲無論如何皆得拒絕乙給付,並得請求乙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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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38), C(460), D(41), E(0) #1869132
統計: A(9), B(38), C(460), D(41), E(0) #1869132
詳解 (共 3 筆)
#5930131
甲106年7月1日向乙購買一台筆電,雙方約定在106年8月1日履行買賣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此買賣契約為單務契約>>買賣契約為雙務契約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B) 106年8月1日,乙依約交付筆電,惟甲拒絕受領,基於契約自由,甲不負遲延責任>>乙依約交付,甲拒絕受領,乙不負遲延責任
(B) 106年8月1日,乙依約交付筆電,惟甲拒絕受領,基於契約自由,甲不負遲延責任>>乙依約交付,甲拒絕受領,乙不負遲延責任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
(C) 雙方當事人於他方未提出給付前,皆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但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
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
他方當事人已為部分之給付時,依其情形,如拒絕自己之給付有違背誠實及信用方法者,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D) 如乙給付遲延,甲無論如何皆得拒絕乙給付,並得請求乙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
遲延後之給付,於債權人無利益者,債權人得拒絕其給付,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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