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甲106年7月1日向乙購買一台筆電,雙方約定在106年8月1日履行買賣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此買賣契約為單務契約
(B) 106年8月1日,乙依約交付筆電,惟甲拒絕受領,基於契約自由,甲不負遲延責任
(C)雙方當事人於他方未提出給付前,皆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但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
(D)如乙給付遲延,甲無論如何皆得拒絕乙給付,並得請求乙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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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79), C(1480), D(112), E(0) #1867458
統計: A(17), B(79), C(1480), D(112), E(0) #1867458
詳解 (共 1 筆)
#3009938
(A)買賣契約為雙務契約
「雙務契約」是指契約當事人雙方對於對方互負債務、互有債權的契約,例如買賣契約、合夥契約、租賃契約、承攬契約等均是雙務契約。
(B)第234條(受領遲延) 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
(C)第264條(同時履行抗辯)
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
他方當事人已為部分之給付時,依其情形,如拒絕自己之給付有違背誠實及信用方法者,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D)第231條(遲延賠償~非常事變責任)
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前項債務人,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但債務人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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