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0.甲、乙、丙三人某日深夜至陽明山公園夜遊,偶見年輕少女丁獨自一人在公園內低頭沉思,三人頓生歹念,合力將丁女架走,以轎車載至附近某空屋,欲予以性侵害。當甲與乙在屋內正欲強制性交丁女,而丙在屋外把風之際,丙越想越害怕,乃進入屋內力勸甲、乙二人中止對丁女之強制性交行為,結果被甲、乙二人毆打昏倒在地,丁女被巡邏而至之警察所救,幸未被性侵害。請問:依據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總統令公布之新修正刑法之規定,甲、乙、丙三人之行為應如何論處?
(A)甲、乙成立加重強制性交罪之未遂犯,丙成立加重強制性交罪之中止犯
(B)甲、乙成立強制性交罪之未遂犯,丙成立強制性交罪之中止犯
(C)甲、乙、丙三人成立強制性交罪之共同正犯
(D)甲、乙、丙三人成立加重強制性交罪之中止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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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28), B(419), C(180), D(47), E(0) #268075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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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為加重。雖後來丙中止,剩下甲乙兩人,仍舊是加重強制性交之未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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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4241

第27條:終止犯/準終止犯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

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

者,亦同。

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

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

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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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6449

結果還是發生了吧?有準終止或終止犯適用?太不可思議了吧!而且丙也已達著手程度啦?不是至少要未遂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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