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上的偽造文書分為下列三種類型:(一) 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私文書包括契約書、借據、郵局儲金簿或取款憑條、支票背面之背書…等。(二) 偽造公文書罪: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有期徒刑、7年以下有期徒刑。」公文書是指公務員於職務上製作之文書,例如判決書、死亡證明書、檢驗合格證書…等。(三) 偽造特種文書罪: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本罪大多係為圖一時便利或求職謀生,情形實有可憫之處,故立法者特設本罪。例如身分證、畢業證書、考試及格證書、汽車牌照等。
轉自法律知識庫
33. 甲簽發本票後,為使他人相信該紙本票之信用,在本票背面擅自寫上A名義之背書..-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