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刑訴
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
人。
編 註:
本條文但書規定:「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
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民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釋字第 791 號解釋,與憲法第 7 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有違,且因刑法
第 239 條規定業經本解釋宣告違憲失效而失所依附,故亦應自本解釋公
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刑事訴訟法只有主觀(被告)不可分,並無客觀(犯罪事實)不可分。(一般認為需犯罪事實均為告訴乃論、被害人同一、一行為、一罪,才有客觀不可分之適用;也就是說,通常都沒有客觀不可分。)為何主觀(被告)不可分:因為在共犯關係中,共犯彼此有利害關係,所以不可任由被害人選擇告誰,以免阻礙犯罪事實的調查。因此,被害人在共犯關係之告訴乃論罪中,只有針對「犯罪事實」享有提告的自主權,而無權選擇「提告對象」。
36. 甲、乙共同毆傷丙、丁二人,後經私下和解,甲、乙同意對丙、丁二人為適當的賠..-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