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6. 甲、乙共同毆傷丙、丁二人,後經私下和解,甲、乙同意對丙、丁二人為適當的賠償,丙、丁二人乃同意不提告訴。惟甲、乙並未履行其賠償之約定。丙、丁於是檢具事證同向檢察官提出告訴。嗣後,甲對丙給付約定之賠償,丙僅向檢察官撤回對甲之告訴。丙對甲撤回告訴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撤回告訴,撤回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B)丙對甲撤回告訴,其效力及於乙
(C)丙對甲撤回告訴,其效力不及於乙
(D)撤回告訴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方為有效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97141346 國二下 (2016/06/15)
補充239條,用以銘記:第 239 條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9F
把握時間 大四下 (2020/02/18)

屬刑訴

10F
HSIEN 小二上 (2021/06/10)

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

人。


編      註:

本條文但書規定:「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

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民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釋字第 791  號解釋,與憲法第 7  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有違,且因刑法

第 239  條規定業經本解釋宣告違憲失效而失所依附,故亦應自本解釋公

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11F
摩埃 小一上 (2022/07/13)

刑事訴訟法只有主觀(被告)不可分,並無客觀(犯罪事實)不可分。
(一般認為需犯罪事實均為告訴乃論、被害人同一、一行為、一罪,才有客觀不可分之適用;也就是說,通常都沒有客觀不可分。)


為何主觀(被告)不可分:因為在共犯關係中,共犯彼此有利害關係,所以不可任由被害人選擇告誰,以免阻礙犯罪事實的調查。因此,被害人在共犯關係之告訴乃論罪中,只有針對「犯罪事實」享有提告的自主權,而無權選擇「提告對象」。

36. 甲、乙共同毆傷丙、丁二人,後經私下和解,甲、乙同意對丙、丁二人為適當的賠..-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