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條例 第 22 條
欠繳房屋稅之房屋,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登記
。
前項所欠稅款,房屋承受人得申請代繳,其代繳稅額得向納稅義務人求償
,或在買價、典價內照數扣除。
36欠繳房屋稅之房屋,房屋買受人得申請代繳,其代繳稅額得向何人求償?(A)納稅義..-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