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關於清治時期臺灣法律發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在清朝統治以前,臺灣同時存在複數法律文明,有原住民法、荷蘭羅馬法、傳統中國法等
(B)清朝統治以後,開始導入近代西方法
(C)傳統中國法就是「大清律例」,是一部民法典
(D)民間土地習慣不是傳統中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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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93), B(435), C(350), D(192), E(0) #3461205
統計: A(1093), B(435), C(350), D(192), E(0) #3461205
詳解 (共 5 筆)
#6511194
A
原住民法相關
查到有提出相關說法的是台大的王泰升教授
有興趣可以讀看看《台灣法律史上的原住民族:作為特殊的人群、地域與法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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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想做啥宣傳
但也有找到那位教授開放課程的影片順便貼過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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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就是這位教授肯定法律史中有原住民法
應該算是比較新的論點
像我自己聽補習的課也沒聽過這些
留言處摩友補充去年地特也考過這個概念
非常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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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65717
這題考台灣歷史阿......自己推算一下:清朝引進近代西方法是非常晚期的事情,但台灣被劃入清朝版圖卻是康熙(這怎麼看都不晚XD)
所以B選項是在想一下就會過關www
所以B選項是在想一下就會過關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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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8949
(C) 傳統中國法就是「大清律例」,是一部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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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是清朝完整的法律條文。所謂律例,是法、律、令、例之簡稱。法是國家的基本政策及政府的組織方式,例如歷朝的祖宗大法,帶有現代憲法的成分;律是一條條的法律條文,以刑事法為主。令是行政命令。例則是判例。綜合法、律、令、例,即為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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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看當時的大清律例具備相當的嚴厲性!母法「律」會根據犯罪主從關係、初犯或累犯、贓物價值高低處以相對的刑責。例如偷 1 兩以下,罰杖刑六十大板;偷 50 兩以上,除杖刑伺候外,還要服勞役徒刑一年;如偷 100 兩以上,杖一百大板、外加發配邊疆兩千里;偷 120 兩以上最重會被判處絞刑。
至於子法「例」則會針對不同狀況做出懲戒,例如偷竊過程中揮刀殺人、暴力行為、特殊身分犯罪,或在皇室、官家等特殊場所犯罪都會加重刑責。其他會一併懲處的還包括:窩藏罪犯者、收人贓物者、官役失職沒抓到犯人等都有相關罰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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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程序
所有涉及死刑的案件,地方官吏無權判刑,必須將死刑文件上呈供皇帝定奪,御筆勾決批准,方可執行。地方官吏可以嚴刑迫供,但何種案件要用上何種刑具,也有嚴格規定,越嚴重的案件,可以使用的迫供手段就越重。而一個人假如有官職或功名在身,在大部份的案件,均享有免受嚴刑迫供的特權。官府判案,需要依據法律條文和先前判例,亦要注重訴訟程序,刑責也不具追溯權。不過,這些原則並非凌駕性的,因此不一定會因為程序錯誤或追溯權錯誤而推翻証據確鑿的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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