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下列何者非行政訴訟之當事人?
(A) 原告
(B) 被告
(C) 參加訴訟之人
(D) 輔助參加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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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12), C(156), D(2072), E(0) #1208660

詳解 (共 2 筆)

#3070877

第 23 條

訴訟當事人謂原告、被告及依第四十一條與第四十二條參加訴訟之人。

第 41 條

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必須合一確定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命

該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 42 條

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

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前項參加,準用第三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參加人並得提出獨立之攻擊或防

禦方法。

前二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

訴願人已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利害關係人就同一事件再行起訴者,

視為第一項之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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