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下列有關行政處分之敘述,何者為錯誤?
(A)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但為維護公益或為避免受益人財產上之損失,得另定失效日
(B)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仍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
(C)行政程序法第117 條規定行政機關對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權,應自知有撤銷原因時起2 年內為之
(D)受益人之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行政處分得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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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47), C(41), D(253), E(0) #523657

詳解 (共 4 筆)

#973397
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該處分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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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 121 條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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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3899

行政程序法 


第 117 條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

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

    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第 118 條

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但為維護公益或為避免受益

人財產上之損失,為撤銷之機關得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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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8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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