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以字義不雅申請改名之次數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以 3 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 2 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B)以 2 次為限,但未成年人改名不受次數限制
(C)無論成年人或未成年人改名次數均以 3 次為限
(D)無論成年人或未成年人改名次數均以 2 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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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68), B(17), C(79), D(62), E(0) #1481901
統計: A(1868), B(17), C(79), D(62), E(0) #1481901
詳解 (共 1 筆)
#1667333
姓名條例 第9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
名完全相同。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
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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