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以字義不雅申請改名之次數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以 3 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 2 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B)以 2 次為限,但未成年人改名不受次數限制
(C)無論成年人或未成年人改名次數均以 3 次為限
(D)無論成年人或未成年人改名次數均以 2 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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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68), B(17), C(79), D(62), E(0) #1481901

詳解 (共 1 筆)

#1667333

姓名條例   第9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

    名完全相同。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

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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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067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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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姓名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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