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依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
(B)公務員不得經營投機事業
(C)公務員不得兼任公營事業機關代表官股之董事
(D)公務員依法得兼任公營事業機關代表官股之監察人
統計: A(34), B(16), C(692), D(182), E(0) #310840
詳解 (共 8 筆)
法條不是寫"非依法不得"兼任公營事業機關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也就是依法可以的意思? 那答案為何不是c?
後來又改C了--2014.01.04資料
備 註: 第36題答C給分。(考選部)
考選部答案是"D"耶!
本 文: 主旨:配合考試院院會決議暨銓敘部令,規定公務員不得兼任政府轉投 資事業董事長或副董事長相關事宜如說明,請 照辦。 說明: 一、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 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第十四條規定,公務員 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 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另本院民國八十四年四月十三日臺八十四 人政力字第一0八八七號函規定公務員在職務上對公、民營事 業有直接監督關係者,不得兼任其董監事職務;須無職務上直接 監督關係,始得依法兼任其董監事。 二、復查銓敘部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九十法一字第二0五00六 九號函轉考試院同年月五日第九屆第二三九次會議決議,暨銓敘 部令同日期文號規定,公務員得依法代表官股兼任公營事業機關 或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外,不得被選為 董事長或副董事長; 惟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一 項第六款規定留職停薪之人員,雖仍具公務員身分,但已「留職 停薪」,故不發生專心從事職務或身兼他職之問題,尚未違反「 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之規定。是以 ,公務員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或已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辦理留職停薪者外,不得代表官股兼任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董 事長或副董事長職務。至公營事業機構人員部分,本院同意得參 照「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辦理留職 (資)停薪後,擔任轉投資事業之董事長或副董事長。(行政院 90.08.28. 臺九十人政力字第0二四五一四號函)
資料來源:行政令函
| 發文字號: | 行政院90.08.28.臺九十人政力字第024514號函 |
| 公(發)布日: | 090.08.28 |
感覺這題出的不好~應該送分~不知道在那裏變來變去甚麼的~最後還給了一個不之所以然的答案~認錯給分有很難嗎 = =?
『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
那到底答案是C還是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