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依審計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審計機關對於下列事項①財政部聲復案件之准駁 ②..-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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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OOOOOOOOOO 高三上 (2022/06/23)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18條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會計報告,有關剔除、減列、繳還、賠償事項之聲復,應詳為覆核,分別予以准駁,於全案決定後,發給核准通知。審計法施行細則第19條審計機關對於依本法第二十七條再審查案件所為之決定,各機關仍堅持異議者,得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聲請覆核,原核定之審計機關應附具意見,檢同關係文件,陳送上級審計機關覆核,原核定之審計機關為審計部時,不予覆核。審計法施行細則第20條審計機關對於聲請覆議、再審查及聲請覆核案件所為之准駁,本法第二十三條所為之逕行決定,及第七十七條所為之免除賠償責任或糾正之處置,均應以審計會議或審核會議決議行之。審計部審計會議議事規則第3條應行提出審計會議議決之事項如下: 一、聲請覆議及.....看完整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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