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有關總統、副總統的罷免程序,下列那一項陳述錯誤?
(A)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
(B)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同意
(C)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D)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
統計: A(78), B(125), C(1294), D(81), E(0) #153646
詳解 (共 4 筆)
修憲與領土變更案 1/4 3/4 3/4
罷免1/4 2/3
彈劾1/2 2/3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00002&flno=2
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1/4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2/3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00002&flno=4
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7項
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 1/2 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等 2/3 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90條、第100條及增修條文第7條第1項有關規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00002&flno=4
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5項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 1/4 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 3/4 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 3/4 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00002&flno=12
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 1/4 四分之一之提議, 3/4 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 3/4 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174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