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依據民國 104 年新修正之行政程序法,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
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
(B)受益人應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
(C)行政機關依規定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
(D)行政機關作成請求返還之行政處分時,應同時移送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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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3), B(238), C(208), D(1060), E(0) #1464550
統計: A(103), B(238), C(208), D(1060), E(0) #1464550
詳解 (共 4 筆)
#2971998
行政程序法第127條 :
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
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
行政機關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
前項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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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8624
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n,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n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n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n行政機關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n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n前項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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