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所簽訂的耕地契約,若出租人與承租人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時,下列處理方式何者正確?
(A)須先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
(B)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
(C)不服調處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移送該管司法機關處理
(D)經調處、調解成立者,由司法機關給予書面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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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3), B(33), C(322), D(23), E(0) #393560
統計: A(153), B(33), C(322), D(23), E(0) #393560
詳解 (共 3 筆)
#1235125
(A)須先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 →解
(B)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 →處
(D)經調處、調解成立者,由司法機關給予書面證明→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
(D)經調處、調解成立者,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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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0621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 :
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時,應由當地鄉 (鎮、市、區) 公
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解不成立者,應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耕地
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服調處者,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
移送該管司法機關,司法機關應即迅予處理,並免收裁判費用。
前項爭議案件非經調解、調處,不得起訴;經調解、調處成立者,由直轄
市或縣 (市) 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給予書面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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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194
土地法 第 122 條
因耕地租用,業佃間發生爭議,得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
調處,不服調處者,得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
因耕地租用,業佃間發生爭議,得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
調處,不服調處者,得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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