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因即時強制而遭受特別損失之補償方法為何?
(A)回復原狀
(B)金錢補償
(C)金錢補償與回復原狀併用
(D)免除特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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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4), B(4211), C(785), D(96), E(0) #1026610
統計: A(454), B(4211), C(785), D(96), E(0) #1026610
詳解 (共 10 筆)
#1220559
補償一定以金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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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1749
國家賠償法:金錢為原則,回復為例外
民法損害賠償:回復為原則,金錢為例外
行政、強制執行受損失: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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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3709
⊙行政執行法第41條 ( 特別損失補償請求權及時效期間 ) 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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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0645
(A)回復原狀(X)
(B)金錢補償(O)
(C)金錢補償與回復原狀併用(X)
(D)免除特定義務(X)
行政執行法 第 41 條 (即時強制而致損失得請求補償)
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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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4135
筆記(給自己看)
損失補償不服可分為
1.即時強制之補償不服(行政執行法第41)
=》課予義務訴訟
2.違法授益處分之補償不服(行政程序法第120)
=》一般給付訴訟
1.即時強制之補償不服(行政執行法第41)
=》課予義務訴訟
2.違法授益處分之補償不服(行政程序法第120)
=》一般給付訴訟
行政執行法第 41 條
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行政程序法第 120 條
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前項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前項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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