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因即時強制而遭受特別損失之補償方法為何? (A)回復原..-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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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19/11/04)
(A)回復原狀(X) 行政執行法 第 41 條 (即時強制而致損失得請求補償) 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
10F 每天ㄧ點一滴的努力 大四下 (2024/06/08)
筆記(給自己看) 損失補償不服可分為
1.即時強制之補償不服(行政執行法第41) =》課予義務訴訟 2.違法授益處分之補償不服(行政程序法第120) =》一般給付訴訟 行政執行法第 41 條
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行政程序法第 120 條 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前項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