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某法律共計 100 條,某次修法欲在第 90 條與第 91 條之間增加二條文,下列處理方法何者正確?
(A)將增加之條文列為第 90 條之 1 及第 90 條之 2,後續條文之條次不變
(B)將增加之條文列為第 91 條之 1 及第 90 條之 2,後續條文之條次不變
(C)將增加之條文列為第 91 條及第 92 條,後續條文之條次依序向後遞延
(D)將增加之條文列為第 92 條及第 93 條,後續條文之條次依序向後遞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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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262), B(378), C(271), D(74), E(0) #1026615
統計: A(9262), B(378), C(271), D(74), E(0) #1026615
詳解 (共 5 筆)
#1235502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10條:
修正法規廢止少數條文時,得保留所廢條文之條次,並於其下加括弧,註
明「刪除」二字。
修正法規增加少數條文時,得將增加之條文,列在適當條文之後,冠以前
條「之一」、「之二」等條次。
廢止或增加編、章、節、款、目時,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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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6258
AB選項的內容差一個字喔,我原本也看走眼。
(A)將增加之條文列為第 「90」 條之 1 及......................
(B)將增加之條文列為第 「91」 條之 1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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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8574
選項 (A) 是最正確且最實際的作法,原因如下:
保持穩定性:法律條文在實務中常被引用。如果增加兩條文就將後面的第91條改為第93條、第92條改為第94條...直到第100條,會導致所有後續條文的編號都改變,造成引用上的混亂和文件更新的巨大工作量。
彈性編號:使用「之一」、「之二」這種附號,就像在現有編號之間創造了一個子空間,可以在不影響主要編號順序的情況下增加內容。這是一種有效率且不影響全貌的修法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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