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針對法律規定有漏洞情形,下列何者並非適當之補充方法?
(A)類推適用
(B)論理解釋
(C)目的論限縮
(D)法律續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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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6), B(3687), C(879), D(1400), E(0) #1026620
統計: A(376), B(3687), C(879), D(1400), E(0) #1026620
詳解 (共 10 筆)
#1300253
論"理"解釋=>探究立法精神以求其法之真意。
講"理論"不重實務,要如何成為適當之補充方法
祝福幫我點讚的人都是準公務員,散播歡樂散播愛,口秋口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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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146
論理解釋是解釋,沒有洞要補。
補充是要有洞才能補充喔!
這樣解釋你會不會看不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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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1329
法律漏洞補充方法
1類推適用。是指法官受理的案件在法律沒有規定時,採用類似案件的法律規則裁判案件。法理上的規則叫“類似案件類似處理”。
2法律續造:逾越或違反法律文義的「解釋」。 法律內的法的續造(法律漏洞的填補),由法律適用機關進行。
3目的性限縮:是指一個法律條文的文義太寬,將不應該適用的案件包含在內,而按照該條文的立法目的,是不應該包括這類案件的,故排除該類案件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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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4326
既然都漏洞了,那就用不著解釋了。
(漏洞要用補的阿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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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0221
法律漏洞之意義:
1.必須是立法者無意間所造成的,若是刻意留白的則不算漏洞,而是另有解釋或用意。
2.必須經過各項法律解釋後,仍無法填補。
法律漏洞補充方法:
1.類推適用:是指法官受理的案件在法律沒有規定時,採用類似案件的法律規則裁判案件。法理上的規則叫“類似案件類似處理”。
2.法律續造:逾越或違反法律文義的「解釋」。法律內的法的續造(法律漏洞的填補),由法律適用機關進行。nn
3.目的性限縮:是指一個法律條文的文義太寬,將不應該適用的案件包含在內,而按照該條文的立法目的,是不應該包括這類案件的,故排除該類案件的適用。
提醒:刑法是罪刑法定主義,不可用類推適用的方法!
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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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6312
法律續造應該就是法官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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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225
你看得懂!!哈,真是太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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