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得制定自治法規?
(A)村(里)
(B)直轄市
(C)縣(市)
(D)鄉(鎮、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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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36), B(172), C(27), D(140), E(0) #1026616
統計: A(5736), B(172), C(27), D(140), E(0) #1026616
詳解 (共 10 筆)
#1232012
鄉(鎮、市)不得制定行政罰
得制定自治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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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5505
地方制度法第25條:
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
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
公布者,稱自治條例;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
稱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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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2012
一、里長之定位及職務
里長係依地方制度法第59條規定由里民依法選舉之公職人員,但非民意代表;另依地方制度法第59條規定:「村(里)置村(里)長1人,受鄉(鎮、市、區)長之指揮監督,辦理村(里)公務及交辦事項。」區長對里長無任免權,惟在行政體制上,里長與區公所在業務上有直接隸屬的關係,受區長的指揮監督,同時指揮監督所屬鄰長。
有關本市里長之工作項目,詳細規定於「臺北市里鄰長服務要點」,依該要點規定,里長除辦理里年度工作之策定及執行、召開各項里鄰會議、民情反映、里內公共建設之推動及緊急災害之反映及應變等里公務事項外,並應辦理協助推動本府政策等交辦事項。
取自 台北市政府民政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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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0213
地方制度法第26條: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
所以只到鄉(鎮、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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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2476
村(里)沒有行政立法機單法單位,也就是沒有議員或代表的選舉,當然不會有自己的自治法規,只有用上級單位(鄉鎮市)的自治法規,跟區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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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6967
別忘了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也是依據地方制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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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5860
所以村(里)可以幹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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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1507
法規尋找很久,找不到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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