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條例第17條第三項
I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得依法令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經
許可入境後,得申請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
II前項以外之大陸地區人民,得依法令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商務或工作居留,居留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得
申請延期:
一、符合第十一條受僱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
二、符合第十條或第十六條第一項來臺從事商務相關活動之大陸地區人民。
III經依第一項規定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滿四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合法
居留期間逾一百八十三日者,得申請長期居留。
(以下省略)
*大陸配偶台居流程 兩岸條例17條1、3、5項 106.08.02
入境前
入境後
團聚
依親居留 4年/183日
長期居留 2年/183日
定居
團聚(1+5)>依親(1+2.5)4/183>長居(3+2.5)2/183>定居
36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滿幾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期間逾..-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