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契約當事人一方在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時知悉或持有他方之秘密,經他方明示應予保密,而因故意或重大過
失洩漏,其後契約未成立,前者應對後者負何種損害賠償責任?
(A)給付遲延之責任
(B)給付不能之責任
(C)締約上過失之責任
(D)不完全給付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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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5), B(1403), C(5986), D(1056), E(0) #796202
統計: A(95), B(1403), C(5986), D(1056), E(0) #796202
詳解 (共 5 筆)
#1050132
民法245之1
契約未成立時,當事人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能成立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
一、就訂約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對他方之詢問,惡意隱匿或為不實之說明者。
二、知悉或持有他方之秘密,經他方明示應予保密,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洩漏之者。
三、其他顯然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者。
前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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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2864
締約都還沒成立,沒有給付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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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8167
民法第245條之1 (締約過失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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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5319
過失應該指抽象過失,即善良管理人責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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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4509
締約上過失主要的概念是,當事人因自己之過失而導致契約不成立或無效時,對於信其契約為有效成立的相對人,應該要賠償其因為此種信賴而生的損失。(參維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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