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市地重劃時,重劃區之抵費地售出後所得價款應優先做何使用?
(A)撥充實施平均地權基金
(B)作為增添該重劃區公共設施建設、管理、維護之費用
(C)提供地方政府興辦公共事業
(D)抵付該重劃區之重劃總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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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80), C(13), D(302), E(0) #1271512
統計: A(35), B(80), C(13), D(302), E(0) #1271512
詳解 (共 4 筆)
#1563849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56條:
重劃區之抵費地售出後所得價款應優先抵付重劃總費用,如有盈餘時,應以其半數撥充實施平均地權基金,半數作為增添該重劃區公共設施建設、管理、維護之費用;如有不足時,應由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貼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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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1909
抵費地與抵價地兩者之比較
種類 | 抵費地 | 抵價地 |
發生原因 | 土地重劃 | 區段徵收 |
抵付標的 | 折價抵付公共設施用地、工程費用、重劃費用與貸款利息之土地。 | 折算抵付補償地價之土地。 |
法律性質 | 土地所有權人付給政府,抵付重劃負擔,所有權登記為直轄市或縣(市)有。 | 政府發還土地所有權人,抵付補償地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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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9717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5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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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5892
市區重劃實施辦法-5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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