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因繼承而移轉土地所有權時,應如何計徵土地增值稅?
(A)免徵
(B)得申請不課徵
(C)適用10%特別稅率
(D)土地增值稅額得減徵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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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1), B(52), C(15), D(16), E(0) #1271517
統計: A(521), B(52), C(15), D(16), E(0) #1271517
詳解 (共 2 筆)
#1608379
免稅情形:
如有符合下列條件之土地,可免徵增值稅。
1.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
2.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
3.被徵收之土地。
4.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按公告土地現值之價格售予需地機關者。
5.區段徵收之土地以現金補償其他地價者。
6.依都市計劃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未被徵收前之移轉。
7.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但以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為限:A.受贈人為財團法人。B.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C.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
不課徵增值稅規定
1.夫妻間贈與之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2.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3.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左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1)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2)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3)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者,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4)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5)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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