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有關認領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非婚生子女不得向已死亡之生父請求認領
(B)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出生時
(C)除非認領反於事實,否則生父不得撤銷之
(D)對於生父之認領,生母得否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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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6), B(11), C(18), D(41), E(0) #1939496

詳解 (共 1 筆)

#4577474

第 1066 條

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生父之認領,得否認之。

第 1067 條

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第 1069 條

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出生時。但第三人已得之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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