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機關依採購法第101條規定通知廠商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 經廠商提出異議申訴審議結果並無不實者,自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幾年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或分包廠商?
(A)6個月。
(B)1年。
(C)2年。
(D)3年。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9), B(38), C(6), D(134), E(0) #3394120

詳解 (共 2 筆)

#6474478
採購法第101條規定通知廠商受停業處分期...
(共 6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0
#6528282
第 101 條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理由及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ㅤㅤ
五、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
ㅤㅤ
第 103 條
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一、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第十五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有期徒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