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甲向主管機關 A 申請建造執照遭否准,其認為 A 對資料有誤判之情事,遂敘明事由函請 A 再次審核。 A 經重新檢視所有申請資料後,仍否准申請並函復甲。此函復之法律性質為何?
(A)觀念通知
(B)行政指導
(C)行政處分
(D)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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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5), B(23), C(691), D(2), E(0) #2429623
統計: A(235), B(23), C(691), D(2), E(0) #2429623
詳解 (共 6 筆)
#5061955
推4F~
最高行102裁1632
人民對同一事實先後提出申請,行政機關對於人民請求事項,於核駁後,對於其後重複提出之請求,答覆申請人時,僅重申先前所為之確定處分,而未為實體決定,因其性質僅屬觀念通知,而非行政處分,即學說上所稱之重複處分。但如行政機關於第一次裁決後,對於重複提出之請求為重新之實體審查,並予裁決,其結果雖與第一次裁決相同,惟因另發生公法上之效果,故仍為一新的行政處分,即學說上所稱第二次裁決。對重複處分不得提起行政爭訟,第二次裁決則允許提起行政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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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8951
我的笨笨記法:
重複處分=>(笨)名詞出現處分,所以就不是行政處分,所以是觀念通知。=>只是重申,沒有實體決定。
二次裁決=>(笨)名詞沒有出現處分,所以是行政處分。=>既然是VA,就有重新實體審查,甚至有翻案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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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5396
最佳解根本不是本題要考的重點,2F、3F才是正解。
分別考「重覆處分」、「二次裁決」概念上之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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