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關於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於下列何種情形,非屬無效?
(A)締約雙方不知行政契約須以書面締結,因此以口頭協議為之
(B)締約雙方不知與契約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
(C)締約雙方不知所定雙務契約中彼此之給付顯不相當
(D)締約雙方不知契約內容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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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6), B(519), C(280), D(14), E(0) #2429626
統計: A(136), B(519), C(280), D(14), E(0) #2429626
詳解 (共 3 筆)
#4974470
(A)行政契約之要式性,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41條準用民法規定,違反要式性,就是違反民法73條,無效,既然行政程序法第139條規定以書面方式為之,就不得再以口頭。違反即無效。
(B)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42條第2款,雙方明知「與行政契約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有得撤銷之原因」為無效事由,則雙方不知者,即非無效事由
(C)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42條第4款,違反137條者無效,則137條既然要求給付必須有合理關聯,則給付若顯不相當就是無合理關聯,就是違反137條就無效了
(D)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41條,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無效違反善良風俗就是違反民法72條,當然就無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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