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甲於超商行竊得手,被店員發現追捕,但順利逃脫。第二日,甲回到超商,持棍棒打傷店員,騎機車逃跑時撞傷路人。應如何論處甲的行為?
(A)接續犯,成立竊盜、傷害與過失傷害三罪,合併處罰
(B)想像競合,依最重的竊盜罪處罰
(C)法條競合,依最重的竊盜罪處罰
(D)實質競合,成立竊盜、傷害與過失傷害罪,合併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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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8), B(24), C(12), D(618), E(0) #175259
統計: A(98), B(24), C(12), D(618), E(0) #175259
詳解 (共 5 筆)
#942848
一行為觸犯數法益,從一重處斷 -- 想像競合
多個行為,多個犯意,侵害多個法意 -- 實質競合
多個行為,多個犯意,侵害多個法意 -- 實質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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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3665
甲於超商行竊得手,被店員發現追捕,但順利逃脫。
↑(竊盜罪)
第二日,甲回到超商,持棍棒打傷店員,騎機車逃跑時撞傷路人。
↑ (故意傷害) ↑ (過失傷害)
應如何論處甲的行為?
多個行為,多個犯意,侵害多個法意 -- 實質競合
答案 (D) 實質競合,成立竊盜、傷害與過失傷害罪,合併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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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3654
刑法上之接續犯,係指基於單一之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及空間上具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於此情形,始得依接續犯關係論以包括一罪。(參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1416號刑事判決 裁判要旨)。
接續犯例子 : 竊盜犯進行的大搬家式偷竊,以一中型的卡車,分三次往返,搬運竊得的物品。
法條競合 : 例子 : 〔強制罪〕、〔私行拘禁罪〕。
當把一個人關起來時;會同時該當304強制罪和302私行拘禁罪;但這不法行為 都是一種〔妨害自由〕的行為;302條私行拘禁罪的刑度;在立法時已經把304強制罪的刑度加進去了。
因此,把人關起來的行為只需要成立一個302私行拘禁罪即可。
不需要再論以304強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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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396
甲於超商行竊得手,被店員發現追捕,但順利逃脫。第二日,甲回到超商,持棍棒打傷店員,騎機車逃跑時撞傷路人。應如何論處甲的行為:實質競合,成立竊盜、傷害與過失傷害罪,合併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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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6118
有人可以解釋A跟C的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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