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行政執行法第九條關於義務人對於行政執行命令、執行方法不服時之救濟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義務人得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B)執行機關認為其有理由者,應撤銷或更正其執行行為
(C)執行機關認為其無理由者,應加具意見送上級主管機關決定
(D)上級主管機關應於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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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5), B(220), C(574), D(2591), E(0) #246602

詳解 (共 6 筆)

#216674

D.

第 9 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 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 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 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 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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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4741
分段式整理執行程序終結前→聲明異議異議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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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198
上級主管機關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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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6341
C選項還有10日內加具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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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4655
30日內老記不起來,求方便口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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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6472
撤銷Anfechtung取消 撤銷(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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