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有關預防性不作為訴訟,依我國行政訴訟法與行政法院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我國現行規定自始排除預防不作為訴訟,其係因實務發展而承認
(B)須因行政機關之作為將有對人民發生重大損害之虞時,始得提起
(C)對於損害之發生,若得期待以其他適當方法避免者,則不得提起
(D)與單純不作為訴訟不同,後者係就有重複可能之權利侵害所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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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13), C(10), D(7), E(0) #3563182

詳解 (共 2 筆)

#6880498
有關預防性不作為訴訟,依我國行政訴訟法與行政法院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我國現行規定自始排除預防不作為訴訟,其係因實務發展而承認❌
  1. 此種訴訟類型是學說與實務基於《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1項「一般給付訴訟」的概括規定所發展出來的。
  2.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1063號判決: 
    預防性不作為訴訟屬於一般給付訴訟(參照行政訴訟法第8條,起訴前不須經訴願前置程序)行政機關將作成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行為時,實際上會對人民權利義務造成影響或變動時,可提出預防性不作爲訴訟,要求行政機關停止其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行為,藉此達成保障人民權益之目的。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1063號判決

預防性不作為訴訟屬於一般給付訴訟(參照行政訴訟法第8條,起訴前不須經訴願前置程序)行政機關將作成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行為時,實際上會對人民權利義務造成影響或變動時,可提出預防性不作爲訴訟,要求行政機關停止其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行為,藉此達成保障人民權益之目的
(B) 須因行政機關之作為將有對人民發生重大損害之虞時,始得提起✔️
  1. 預防性不作為訴訟是一種「預防性」的權利救濟,旨在避免損害的發生。
  2. 由於它是在行政處分作成前就介入行政權的運作,為避免干預過當,實務見解(如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求其適用要件必須非常嚴格。
  3. 其中一項核心要件即為,行政機關將作成的行政行為,必須有導致人民權利發生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的高度可能性,才有提前介入加以預防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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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對於損害之發生,若得期待以其他適當方法避免者,則不得提起✔️
  1. 此為「權利保護必要性原則」或「補充性原則」的體現。
  2. 預防性不作為訴訟是最後的、不得已的救濟手段。如果當事人可以等待行政處分作成後,再循序提起撤銷訴訟並聲請停止執行,且此方式已足以有效保障其權利,那麼就沒有提前提起預防性不作為訴訟的必要。
  3. 換言之,必須在沒有其他適當、有效的救濟途徑可資期待時,才能提起此類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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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與單純不作為訴訟不同,後者係就有重複可能之權利侵害所提起✔️

此選項在區分兩種不同的訴訟類型:

  • 預防性不作為訴訟:針對行政機關「未來將要」作成的違法處分或事實行為,請求法院判命其「不得為之」。其標的是一個尚未發生但有高度可能發生的侵害。

  • (結果除去請求權之)不作為訴訟:此處的「單純不作為訴訟」應理解為針對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所造成的持續性或有重複危險的違法狀態,請求法院判命其「停止」該行為並「除去」該違法結果。
    例如,主管機關違法設置路障持續影響通行,人民可提起訴訟要求其移除路障並不得再設置。其標的是一個已經發生且正在持續或有重複危險的侵害。

兩者在侵害行為的時點(未來 vs. 現在/過去)與救濟目的上有所不同,本選項的區分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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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白話文解釋 預防性不作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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